美国非移民签证一览表
A-1 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
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
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亲属
G-5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1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 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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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签证发给外国政府驻美的外交人员,他们即使拥有社会安全号码也不可为
雇主国工作。
B-1签证是一种业务考察签证,持该种签证的外国商人可以在美国从事与他们
本国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这些商人不可从美国的任何来源领取酬劳。
B-2签证发给来美观光的外国人,B-2签证持有人在美最多只能停留6个月。美
国政府最近实施的签证豁免计划,允许某些国家的国民免签证进入美国,不过他们
必须符合美国的规定,并且计划在美停留90天以内。
C-1签证是一种过境签证,持该签证的旅客经由美国转赴其他国家。C-1签证不
是一般的签证,持有人绝不可在美国工作。
D-1签证发给飞机机员和船员等。D-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不可工作或改变身份,
在美只能停留29天。
E签证是在美外资公司的重要签证项目。E签证事实上是一种没有限期的签证。
持有人第一次可获5年的签证,以后延期也很容易申请。E签证持有人每入境美国一
次即可获得1年的停留时间,所以他们有可能永远不必再申请签证。
E-1签证发给在自己国家和美国之间从事实质贸易的公司和个人。
E-2签证则发给在美国的企业中投下相当资本的外国人。E签证只发给与美国订
有贸易和投资协定国家的国民。
F-1学生签证发给来美国在获认可的学术性学校读书的外国学生。F-1签证持有
人通常在读书期间是不准工作的。F-1学生毕业后可由就读学校的外国学生顾问推
荐申请工作实习。工作实习不能超过12个月。F-1学生在毕业前也有6个月的工作实
习机会,不过不管是在毕业前或毕业后实习,全部工作实习时间只有12个月。"麦
当劳法律"是在麦当劳速食店游说之下通过的法案,该法允许美国公司雇用外国学
生每周工作20小时,不过先决条件是他们必须曾经公开招募美国人工作,并且在
60天内找不到适当的美国人或任该工作。学生毕业后仍可继续持F-1签证的好处是
,雇主可以立即雇用外国学生工作,不须经过移民局的申请手续。不过,学生就任
的工作有限制,一定要与他们的主修科目有关。
G签证发给在联合国之类国际组织工作的职员。G签证持有人不可在他们组织之
外的地方工作,除非经过移民局的许可。
H-1a签证发给来美担任短期注册护士的外国人。
H-1b签证发给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H-1b签证的申请必须经过劳
工部的批准,再向移民局递表。雇主必须根据递表时期所获得的最详实资料,付给
外国雇员比该职位所应得到的酬劳更高或是相当的酬劳。H-1b签证的时限包括延期
在内,不能超过6年。1990年移民法规定每年获得H-1b签证的外国人不能超过六万
五千人。
H-2a签证发给从事短期或季节工作的农工。这些人必须在自己国家拥有住所,
而且不拟放弃这个住所。
H-2b签证发给在美国从事其他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雇主必
须在找不到适当的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担任这些工作的情形下,才能雇用外国
人。
H-3签证为在美接受训练,并且不从事任何生产性工作的外国人所持有。这种
训练计划必须在课堂型态的环境中进行,或是在职训练,或是学习,或是观察。申
请者可以考虑自己的背景、学位和薪水等因素决定是否利用H-3签证来美。
H-4签证是由H签证衍生而来的签证,发给H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婚未成子女
。H-4签证持有人不可在美工作。如果他们想在美国工作,他们可以转换成H-1之类
的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很可能携眷来美。
持H-4签证随父母来美的孩子,如果是在移民局认可的学校就读,他们把身份
转为F-1可能更为有利。因为他们可在毕业后享受在美工作达12个月的权利。H-4签
证持有人不转为F-1也可在美上大学。
I签证发给国际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尤其是驻外记者及特派员。
J签证发给参加美国新闻总署认或计划的交换访问者。在许多情形下,他们在
完成交换计划后必须返国2年才能申请其他的非移民签证或是永久居留权。
K签证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后者必须在90天内与美国公民结婚并申
请永久居留权。
L-1签证发给经常来往于美国和国外的跨国企业内的经理或主管员工。这是在
美国的外资公司极重要的一种签证,因为它让持有人来往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资
企业和关系企业之间。
H、L和E签证项目之间会有相当程度的重叠,这些都是跨国企业员工最常使用
的签证。
外国人最好选择阻力最少,又最适合他们工作情况签证项目提出申请。因此,
一名外国人如果是在外国公司任经理或主管,过去3年中有1年受聘于该家公司,他
(她)应该申请L-1签证,而非H-1b签证。因为H-1b签证须经过劳工部的批准,
L-1签证则不需要。申请L-1签证也可节省很多时间,因为他(她)在向移民局递表
前不须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另外,如果这家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的话,申请H-1签证可
能较易过关。无论如何,选用何种签证要视情况而定。
H和L签证的许多好处之一是,他们可以适用于全美国。所以这名外国人如果是
在美国不同地方为同一雇主工作,他(她)可不必重新申请签证。
有两种人有资格申请L签证。一种是在跨国企业中担任主管或经理的外国人,
另外是该企业中拥有专门知识的人。每一种人在申请来美工作前的3年中必须在该
公司有1年的工作经验。经理或主管在美停留的时间累积可以达到7年,拥有专门知
识的雇员可以停留到5年。还有,如果一名外国人原来是以专门知识人才的身份持
L-1签证来美,后来转任管理职位,他(她)停留美国的时间可以增加为7年。
M签证发给在美国的一所由司法部长批准认可的非学术性学校或职业学校作全
时学习的学生。这名学生在美只是暂时性的,而且不能从事其他活动。M签证持有
人必须维持在自己国家的住所,并且无意久居美国。M签证持有人可以携带配偶和
孩子来美。
O签证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卓越才能,享有国内或国
际声誉,以及在电影、电视制作方面有杰出或成就的个人、他们的家属和随他们来
美的人员。O签证持有人不受制于返国居住的规定,所以他们不必证明他们无意放
弃在自己国家的居所。
P签证发给具有国际水准的运动员,不管是个人或是运动队伍的一员,或是在
具有国际水准的演艺团体中表演的一员。这名艺人必须在该演艺团体中至少作了1
年表演,并且与该团体关系密切,不可分离。如果这个演艺团体只在国内享有知名
度和水准,司法部长可视实际情形,豁免其具有国际声誉的要求。有关方面在核发
P签证前必须先与在运动或演艺娱乐方面有专门知识的劳工组织研究磋商。
Q签证发给短期(不超过15个月)来美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的外国人。这项
由司法部长指定的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目的是提供这名外国人实习、工作的机会,
并让美国人认识这名外国人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传统。这名外国人的酬劳将与
美国工作人员一样,工作环境也相同。
国际文化交流计划必须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第一,文化交流须在学校、博物馆
、商业机构或其他美国民众可以接触到交流计划中外国文化特质的地方进行。第二
,Q签证持有人的工作或训练必须以文化成份为主要内容。第三,Q签证持有人的工
作或训练不可脱离文化成份的范畴。
R签证发给在申请来美之前的2年,曾是某一宗教派的成员,而且这个宗教教派
在美国确实拥有非营利宗教组织的个人及其配偶、孩子。R签证持有人在美停留时
间不得超过5年。这些人包括:1)传教士;2)专业宗教工作者和神职人员;3)其
他为非营利宗教组织或免税宗教组织工作的宗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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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访问学者 (J-1、Q-1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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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况
“J”交流访问学者计划旨在促进在教育、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员的知识和技术交流。
参加者包括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训的人员;各
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从
事研究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以研究培训和示范专业知
识或技能为目的的访问学者。
“Q”国际文化交流计划则旨在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在历史、文化和传统方面的交流,
并提供培训及就业机会。
特殊要求:学术准备
“J”交流访问者必须有足够的学术准备和英语语言知识以保证申请人在接收其的教
育机构或其他研究机构进行整个过程的学习。如果申请人的英文水平不足以让其完成
整个学业。学院须出具文件证明为其安排特殊培训以提高其英语水平。
“Q” 交流访问者必须为18周岁以上;能将其国家文化特质完好表述的申请人。
医学教育与培训按照“J”交流访问学者计划参加医学专业本科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
须符合以下几项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必须已经通过外国医学专业生考试。证明有
足够的英语语言知识;必须在完成交流项目后回国居住两年,必须计划在美国停留的
期限到达后离开。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行考察咨询,教学或研究而不行医的医生不受
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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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签证必备的材料:
填妥英文的DS-156(条形码表格)、 DS-157,DS-158申请表。
在中信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810 元人民币)的收据。
SEVIS注册费收据(该费用可以在网上交付,具体网址为:www.fmjfee.com)。
一份完整的DS-2019表。参加“J”访问计划的学者必须出示由担保方出具的DS-2019
表。
证明有足够的奖学金或个人的资金支付其所有的开销或者有为其开销所做的其他安排。
“足够的资金”指申请人在美期间既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也不会靠未经批准的工作来
支付其费用。
一本有效的护照,该护照有效期必须比申请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多至少6个月。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会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离开。这主要指的是申请人在母国有无
法放弃的居住权,且还有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及其他相关联系以确保其在美国合法
停留期限结束后回国。1952年修改后的美国移民法214(b)条款中指出,任何一无法满
足上述条件且无法向移民官证明其没有移民倾向的申请人将无法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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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签证必备的材料:
填妥英文的DS-156(条形码表格)、DS-157申请表。
在中信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810元人民币)的收据。
一份批准书I-797表。参加“Q” 交流访问计划的人员需要有由美国移民局批准并由
担保方出具的非移民工作批准书I-129表。当工作许可被批准后,移民局将通知I-797
表上注明的担保方。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的规定,即
使其工作许可已被批准,也不能保证其获得签证。
一本有效的护照,该护照有效期必须比申请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多至少6个月。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会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离开。这主要指的是申请人在母国有无
法放弃的居住权,且还有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及其他相关联系以确保其在美国合法
停留期限结束后回国。1952年修改后的美国移民法214b条款中指出,任何一无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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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作签证 (H、L、O、P、Q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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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O、P和Q签证是为在美国工作的申请人发放的签证。这几种签证都要求准备雇
佣申请人的美国公司或其他机构首先要在美国移民局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批准书。
如果被批准,雇佣公司将向申请人发放允许其申请签证的I-797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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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签证:H签证签发给到美国短期工作的申请人。
批准书必须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批准。
申请赴美工作签证,须本人收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797表原件和I-129复印件后方可预
约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转换了身份,其批准书不必从移民局寄至使馆,但在申请签证时,
申请人必须出示I-797表的原件。
建议所有申请人面谈时出示I-129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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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签证:L签证签发给将被派往去美国分公司或有关系的公司工作的人员。申请人
需将在美国担任经理级职务,或具有专门知识,且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中,至少为
同一雇主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除要交纳人民币810元之外,签证被批准后,还须交
纳签证费996元(120美元)。自2005年3月8日起,“Blanket L”的申请者必须额外
支付500美元的费用。
L 签证的批准书必须先通过美国移民局的批准。
申请人本人收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797表原件和I-129复印件后方可预约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转换了身份。申请人必须在面试时出示I-797表原件。
建议所有申请人面试时出示 I-129 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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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Q签证: 这几种签证签发给去美国进行表演、教学或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表演
者或有特殊才能的表演者或专业人员。
批准书必须先通过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批准。
申请者在收到获批准的I-797原件和被证明的I-129复印件之前,不得申请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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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探亲签证 (F-2、J-2、L-2、H-4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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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获得去美国短期逗留探望配偶或父母的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F-1、J-1、M-1、
H-1、H-2或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且其希望单独进入美国与上述签证
持有者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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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移民签证须知:
F-2签证:签发给留学生(F-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子女。
J-2签证:签发给访问学者(J-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子女。
M-2签证:签发给参加专业的或其他被承认的非学术机构的培训的留学生(M-1签证持
有者)的配偶、子女。
H-4签证:签发给赴美短期工作人员(H-1或H-2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子女。
L-2签证:签发给跨国公司经理(L 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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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出示下列的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和在美国的签证持有人的关系。比如:结婚证书原件,
出生证明,相片等等。
在中信实业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810元人民币)的收据。
提供说明在美国亲属身份的证明。比如:赴美时护照及签证的复印件,相关的申请学
生签证的I-20表格,交流学者签证的DS-2019表格或短期工作签证的I-797表格。
在美学习或工作的F-1、J-1申请人的配偶子女也就是F-2、J-2申请人需提供其相应的
I-20或DS-2019表。
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使其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或不会在美国寻求非法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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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签证和旅游签证(B-1、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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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赴美商务或旅游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赴美的目的仅为短期的商务活动或
旅游。申请人需证明其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在美国期间所需费用;在本国有紧密的社
会、经济和其它关系能使其在短期合法的在美停留后回国。根据 1952 年《移民与国
籍法》修正案条款中第214(b)条款,申请人只有通过向领事官员证明上述因素以消除
其移民倾向后方可获得领事官员签发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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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信息及申请材料:
B-1签证:B-1签证是签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的。商务活动包括协商合
同、参展和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及与美方客户洽谈协商。B-1签证持有人不得在美工
作。B-1签证的申请人应在面谈时携带其拟在美从事商务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发自
美国邀请方的邀请函原件,详细说明访美目的,与美方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
复印件,如赴美检测、购买机器、软件或其它设备,请提供该设备的相关信息,如产
品宣传手册或产品目录等。申请人还应带好其与中国有着紧密联系的证明,该类证明
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明细单、公司在职证明、资产证明、结婚证、家庭照片、及
以往赴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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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签证:B-2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国旅游的申请人的,包括观光、治病、探亲访友以及
参加会议。该签证持有者不得在美国停留期间就业。B-2签证申请人在面谈时可带上
美方亲友的邀请信,准备参会或参加旅行团的申请人需带好相关确认函,申请人经济
能力和赴美目的的证明,或在美亲戚或朋友愿意负担该申请人在美其间所有费用的证
明。其它可证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材料如结婚证、在职证明、银行存折、及工资单等
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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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请浏览美国国务院网页http://travel.state.gov 或与签证信息话务中
心联系。从国内致电者可拨打电话4008-872-333。从海外致电者可拨打号码(86-21)
3881-4611。请注意由此产生的国内或国际长途电话费将由致电者承担。有关签证信
息中心的详细信息请点击这里↓
(http://shanghai-ch.usembassy-china.org.cn/making_appointm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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